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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2-5-31
资 源 分:5点
所属分类:市政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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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介绍
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
发包人:
承包人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,经双方协商一致,签订本合同,以期共同遵守。
第一条 工程名称
工程地点
工程规模
工程投资
第二条 发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。(见表一、二)
第三条 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,自合同生效后 天内,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给付定金,合同履行后,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,不足部分发包人应在 天内一次结清(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)。
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%,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%。本工程的勘察费为 元,估算设计费为 元。
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,应双倍返还定金。
第四条 发包人的义务
1. 发包人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、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。提供资料的内容、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。
2. 在勘察设计人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,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:
(1)
(2)
(3)
3.发包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,从询价、对外谈判、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组成投产的各阶段,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人。
4.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人勘察设计费。
5.维护承包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,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。
第五条 承包人的义务
1.承包人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,并承担责任。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、进度和质量,以及设计的阶段、进度、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。详见附表四。
2.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,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,由承包人负责。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、更而重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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